我们就无法指望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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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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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无法指望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

Post by arzina221 »

抓住这一政治时机意味着要抛弃过去几十年来全球卫生“治理”的权宜之计,无论是通过管理改革、指标还是“结果链”。这意味着要努力遵守“良好治理”的要求,因为这些要求也应适用于卫生问题,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国际层面。

遗憾的是,在世卫组织这样的多边组织中,任何“政治”都名声不好,它等同于权力游戏。然而,控制权力的唯一方法恰恰是将政治带入世卫组织,并公开解决后者缺乏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前面提到的大多数制度缺陷实际上只是政治代表性严重不足的症状。如果我们继续像迄今为止那样逐一解决这些问题,并通过个别改革来解决,题。

只要其政治合法性得不到提高,世卫组织就会继续制定不约束各国的软法,因为世卫组织声称对各国的权威是没有道理的,也不可能是道理的。而各国援引主权来反击政治上不合法的(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是科学的,特别是医学上的)专家裁决是正确的。当然,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的合法性并不完全重叠。然而,让不代表本国人民的政府援引国家主权的唯一方法是,当它们代表人民时,要认真对待自己的主权。这正是提高世卫组织政治合法性所能实现的目标。

简而言之,政治合法性指的是谁有权统治,以及如何行使 菲律宾资源 这种统治权,以便为受统治者产生义务的问题。假设政治合法性最合理的标准是民主,合法性应根据四个抽象的、标量的原则来评估:最终有效的民众控制、政治平等、协商可竞争性和人权保护。同样的民主合法性原则也适用于国际立法体系。如果建立世界卫生议会和呼吁全球选举不是可行的选择,我们应该探索其他方式,确保人民能够对国际立法施加最终控制权。

建立多个国际代表机构

正如何塞·路易斯·马蒂和我在其他文章中指出的那样,国际代表制最好是多元化的。事实上,目前参与制定国际法的所有机构,无论是公共机构(如国家,也包括城市或地区等国内机构,以及国际组织 [IOs] 等国际机构)还是私人机构(如非政府组织或跨国公司 [TNC]),本身都没有足够的代表性。它们在民众控制、平等、协商可竞争性或人权保护方面都存在民主缺陷。弥补这些缺陷的唯一方法是将所有这些机构设想为在一个复杂的国际代表制体系中共同代表人民,从而确保民主代表链中的机构连续性。

反过来,这对世卫组织来说意味着,我们应致力于修改其机构体系,以确保所有人民都能得到其决定的多重代表。当然,这意味着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手段,确保其成员国是民主的,并且各国在世卫组织的代表通过选举对其人民的国际卫生议程负责。但是,我们还应确保其他区域和国际组织,以及城市、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全球民间社会的其他机构都以决策(尽管是互补的)身份而不是仅仅提供咨询的身份纳入世卫组织的机构框架。他们的加入可以弥补许多人口和权力不平衡,但也可以弥补永久性少数群体的根深蒂固以及在多边环境中仅由国家代表可能引发的自私否决。重要的是,其他(大多是非选举产生的)公共和私人代表本身也应在内部遵守前面提出的民主合法性的四项原则。因此,世卫组织的机构设计应该是这样的,即所有这些机构都可以通过在该组织的各个机构中共同代表同一群人来弥补彼此的民主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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