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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地对所讨论的判决进行

Posted: Mon Apr 21, 2025 5:56 am
by sakib50
向欧盟法院提交的初步裁决仍然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近年来,争论变得越来越激烈和深入[1],而且很有可能将从这里简要提到的裁决中得到进一步的滋养。事实上,这一声明在多个层面和多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相当重要的问题:从理论上的一般问题到体制上的问题(关注系统中法官与其他操作人员之间的平衡,特别是负责政治指导的人员),再到系统间关系(具体指一方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指国家法官与联盟法官之间的关系)。

在这方面,一个敏感的学说已经说出了非常精彩的东西,它了详细的分析[2],我现在就不详 巴拿马电报号码数据 细讨论这个问题,而只限于几点一般性的评论。


第一个问题涉及我这篇反思的独特标题以及它所引发的内容。确实,我们在这里见证了以...为对象的推荐,事实上是一个“元推荐”,推荐机构对艺术所描述的机制的整体含义提出了质疑。第 267 条(原为第 234 条 TEC),因此,从本质上讲,一旦一方当事人向联盟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国家法官所拥有的权力与一般承认的权力具有一致性和限制性[3]。

然而,人们必须立即问一问,是否可以用行使这些权力的行为来质疑确立这些权力的规定。

换句话说,法官承认他不知道上述法律条款的确切含义,并因此要求其“权威”解释者联盟法院予以澄清;然而,为了质询他(并且就其本身而言),他使用了一种他声称对他来说并不完全“清楚”的机制。因此,正如我们所见,这个圆圈看起来是完美的,没有任何逃生空间。

现在,确实是一样的艺术。第 267 条并不导致对可能受到解释请求的条约规定的任何排除或排除[4],因为所使用的表述既指实质性声明,内部法律行为通常可能与这些声明抽象地发生冲突,也指表达监管规范的相同声明(例如,那些划定联盟在成员国手中权限范围的规范),根据权威学说,关于解释的规范也应包括在内[5]。但关键在于确定艺术是否如此。 267 也可能指...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