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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标示了联盟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差距,并支持关于(非)直接适用《公约》的宪法判例(2012 年 4 月 24 日,欧洲法院大法庭庭外)

Posted: Mon Apr 21, 2025 5:40 am
by sakib50
这篇简短反思的标题描述了联盟法官在刚才提到的裁决中给出的原则指示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联盟本身与《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后者与内部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两个方面最终在“下游”相遇,因为仍然在同一个内部法律体系中,某些可能在“上游”即超国家关系层面上登记的紧张关系最终得到解决。
从几个角度来看,这个发音都很有趣;在这里,我将只集中讨论其中的一个问题,即标 马来西亚电报号码数据 题本身所引发的一个问题,即当国家法律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冲突时,法官是否应直接适用《欧洲人权公约》这一棘手问题。关于这一点,在我看来,法院(欧洲法院和各国法院,以宪法法院为主导)必须重新考虑,特别是在欧盟预计加入《欧洲人权公约》之后,我不会在这里停留太久,既不会总结众所周知的法律法官的想法,也不会总结那些或多或少不认同这种想法的人所提出的论点:事实上,我们从那些希望所有矛盾案件都由普通法官直接和专门解决的人的观点,转向那些宣称某些案件可以由法官自己保留,而其他案件则由咨询委员会告知的人的观点(如果需要,可以从我的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中获得最后一种含义的迹象,以痛苦地寻找在“系统”中自我调整的方法,www.giurcost.org,2012 年 4 月 21 日)。我将仅限于推理与联盟法官的立场相关的可能影响,以及由此可能很快出现的某些情景,特别是从联盟本身加入公约的角度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