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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利班颁布了各种法令禁止穆斯林女孩接受教育

Posted: Tue Mar 25, 2025 9:48 am
by arzina221
法院的做法也特别具有变革性,它从多项国际公约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角度全面考虑了妇女权利。法院的声明表明,这些措施“公然无情地剥夺了阿富汗妇女因性别而享有的与人类尊严有关的基本权利”,并且“反映了一种基于隔离和压迫制度的社会结构的建立,在这种制度下,妇女被排除在公民社会之外,被剥夺了在原籍国过上有尊严的日常生活的权利。”[第 44 段]

自 2021 年夺取政权以来,、在任何地方工作、参与任何政治或公共机构,并对她们的旅行施加限制,规定阿富汗妇女非“真正需要”不得离开家,如果离开家,必须由男性监护人陪同,并佩戴合适的“头巾”。穆斯林妇女也被禁止进入公共场所,包括公园、健身房和公共浴室。穆斯林医护人员不仅被禁止在没有男友的情况下旅行,而且没有头巾的女性患者也无法获得医疗保健、交通,甚至无法获得食品杂货等基本物品。塔利班最近出台的《弘扬美德防止恶习法》 (又名《新道德规则》)是对妇女权利的又一次打击,因为它对阿富汗妇女施以严厉的惩罚,包括在户外裸唱或讲话。

尽管包括德国、瑞典和荷兰在内的几个欧洲国家已经采取了进步的方法,仅基于性 瑞典资源 接受阿富汗妇女为难民,但许多国家仍保持着更为严格的政策。例如,尽管土耳其法院承认阿富汗妇女是弱势群体,但并未始终根据她们属于“特定社会群体”而授予她们难民身份,而且往往对她们施加很高的举证责任。(另见此处)同样,一些东欧国家要求阿富汗妇女证明除了一般的性别歧视之外还存在具体的个人威胁,而某些司法管辖区则认为,采用西方生活方式是一种“选择”,可以放弃以避免迫害。因此,欧洲法院的裁决可以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将迫使这些限制性国家调整其庇护政策,使其符合这一更为进步的解释。

欧洲女权宪政

欧洲法院在AH & FN案中的做法也反映了其向女权主义宪政主义做法的转变,即承认并解决塔利班政权下阿富汗妇女所面临的迫害的具体性别性质。欧洲法院的做法体现了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以及间接歧视方法,承认看似中立的法律和政策可能会对妇女产生不成比例的歧视性影响。法院承认“针对妇女的歧视措施的累积”可能构成迫害(第 46 段),这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通过承认对阿富汗妇女的各种限制的综合影响造成了“隔离和压迫制度”,法院超越了传统的、个人主义的迫害方法。因此,欧洲法院的做法表明,仅普遍和系统的性别歧视就可以构成难民身份的理由,而无需额外的“加重”因素。这种解释可能会导致重新评估世界各地的庇护政策,特别是在妇女面临多种交叉形式的歧视的情况下,这些歧视共同损害了她们的人格尊严。这反映了女权主义宪法原则,即系统性性别歧视必须整体分析,而不是孤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