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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体外受精实现了生儿育女的愿望

Posted: Tue Mar 25, 2025 9:20 am
by arzina221
2024 年 11 月 12 日,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对 RF 和其他人诉德国 (第 46808/16 号) 一案作出了判决。该案涉及一个彩虹家庭,由第一申请人作为遗传母亲、第二申请人作为其注册伴侣和生母以及申请人作为他们共同的孩子组成。他们抱怨德国法律和当局只自动承认生母为合法父母,但在遗传母亲合法收养其孩子后承认其父母身份。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这并不侵犯申请人受《欧洲人权公约》( ECHR ) 保护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无论是单独享有还是与禁止歧视相结合享有。这篇博文表明欧洲人权法院错失了加强彩虹家庭权利的机会。


案件事实

两名女性在注册伴侣关系中,,使用了第一位申请人的卵子和一位匿名捐献者的精子。由于在德国捐献卵子和代孕是非法的,因此胚胎被移植到了第二位申请人的子宫中。第二位申请人怀孕了,并在她们家人居住的德国生下了她们的孩子(申请人)。从生物学角度来看,孩子是第一申请人的孩子,因为她是孩子的亲生母亲。然而,根据德国法律,“母亲”是指生下孩子的人(《民法典》第 1591 条)。因此,最初,孩子只有一个法定父母——他的生母——该母亲在出生证明上登记在案。将亲生母 南非资源 亲添加到出生证明中的民事诉讼没有成功。因此,亲生母亲不得不根据适用的收养法收养她的孩子,这个过程大约耗时 14 个月。根据德国法律(《民法典》第 1592 条第 1 款),孩子的法定父亲是孩子出生时与其(亲生)母亲结婚的男子。无论他是否有生育能力,是否使用精子捐献者,都无关紧要。德国法院裁定,该条款不适用于无子女的亲生母亲。

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非自动承认母子遗传关系既不违反尊重其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也不与禁止歧视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 14 条)结合起来。

法院首先重申,两名女性与一名孩子一起生活构成“家庭生活”(第 40 段)。法院认为,此案提出了国家积极义务的问题,即有效保证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第 58 段)。法院承认,亲生母亲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涉及孩子身份的一个重要方面(第 63 段)。然而,欧洲人权法院注意到,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缺乏共识,并援引了ILGA-Europe年度指数(“彩虹图”),该指数显示,到 2024 年,11 个欧洲国家已规定自动承认共同抚养权(第 64 段)。由于在“引发微妙的伦理问题”的话题上缺乏共识,因此采用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第 65 段)。因此,关于尊重家庭生活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并未认定任何申请人受到侵犯,因为“自动不承认[孩子和亲生母亲]之间的亲子关系,在实践中并没有显著影响申请人享受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