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赋予个人对其个人数据(包括电话号码)的多项权利:
知情权(第 13 条和第 14 条): 您必须提供清晰透明的信息,说明他们的电话号码将如何使用、您是谁、处理的目的以及他们的权利。该信息应在数据收集时提供,或者如果是间接来源,则应在第一次接触时提供。
访问权(第 15 条):个人可以要求您提供其持有的所有电话号码数据的副本。您必须免费且毫不拖延地(一个月内)提供此信息。
更正权(第16条):个人可以要求更正不准确或不完整斐济电报数据的电话号码数据。
删除权(“被遗忘权” - 第 17 条):个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删除其电话号码:
对于收集数据的目的而言,这些数据已不再必要。
他们撤回了同意,而且没有其他法律依据。
他们反对直接营销加工。
数据被非法处理。
您还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通知与您共享数据的任何第三方将其删除。
限制处理的权利(第 18 条):个人可以要求在某些条件下暂时停止处理他们的电话号码(例如,如果他们对其准确性提出异议)。
数据可携带权(第 20 条):个人可以要求以结构化、常用、机器可读的格式将其电话号码数据传输给另一个服务提供商。
反对权(第21条):个人拥有绝对权利反对其电话号码被用于直接营销。您必须立即停止为此目的而进行的数据处理。
与自动决策和分析相关的权利(第 22 条):如果您使用自动化系统根据电话号码数据做出决策(例如,导致自动呼叫的潜在客户评分),则有严格的规则来确保人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