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上述论点似乎是相关的,因为总检察长认为,欧洲增值税立法根本没有剥夺各个国家在行政或刑事层面对违反税收规则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权力。
事实上,根据总检察长的说法,国家仍然坚定地关注与该领域制裁机构有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根本没有委托给欧盟,因为不能认为内部立法与超国家立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只是一种偶然关系。总检察长认为,这将允许每个国家全部或部分脱离欧盟层面就一事不再理原则引入的制度,从而最终承认各个国家有权根据内部起源的基本原则制定一项学科,从而使《尼斯-斯特拉斯堡宪章》所代表的范式成为背景。
事实上,《尼斯宪章》和一事不再理条款的适用,表面上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纳税人 哥斯达黎加电报号码数据 逃税的情况下,国家在财政制裁和刑事制裁方面是否可采取双重反应的问题上,可能存在不同的内部制度。
法院非常清楚这个问题,并使用谨慎且显然不会造成创伤的词汇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事实上,欧洲法官并没有说“《尼斯宪章》因优先性而适用”,而是更倾向于肯定“ ……当成员国法官被要求核实一项国家规定或措施是否符合基本权利时,如果该规定或措施在成员国的行动并非完全由联盟法律决定的情况下,根据宪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实施该法律,则国家当局和法官仍然被允许适用国家标准来保护基本权利,只要这种适用不损害法院解释的宪章所规定的保护水平,也不损害联盟法律的优先性、统一性和有效性[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