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待考虑的是,哪些因素可能限制国内法在解释或发展国际人道法方面的价值。在塞尔达尔·穆罕默德案中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其他国家可能存在相反的实践或法律确信。这个问题也出现在定点清除案中。在该案中,以色列最高法院裁定,与以色列政府的立场相反,平民失去对直接攻击的保护只适用于他们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时间”,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此外,《第一附加议定书》(1977 年)第 51(3) 条也规定了这一点。两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会削弱人们在任何习惯计算中对法院和其他部门的实践和法律确信的重视程度。当然,如果特定法院位于国内司法等级的顶端,那么其他国家部门可能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继续坚持其不同意见的立场。第二个更基本的问题也被提及,即国内法 立陶宛资源 院解释和适用国际人道法的严格程度。简而言之,法院很可能理解错误(参见Yael Ronen对美国橙剂案的讨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尽管如此,如果其他国内法院和国家普遍效仿,那么对法律的错误解释很可能在以后成为正确的解释。
在考虑国内法对国际人道法的影响时,必须牢记的最后一点是,法院的分析通常会同时涉及国际人道法和其他法律领域,例如国内法和人权法。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很难单独得出有关国际人道法的一般性观点。以色列定点清除案及其对致命目标的“最低限制手段”测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尽管提供了比普通国际人道法标准大得多的保护,根据该标准,可以直接针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战斗人员和平民进行攻击,而无需考虑实际必要性,但国内法和人权法对法院方法的影响使得很难就国际人道法的现状得出一般性结论(但这并不是说,在考虑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可能协同发挥作用的方式时,法院在这一点上的结论一定是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