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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争议

Posted: Mon Apr 21, 2025 9:58 am
by sakib60
根据乌克兰《关于经济活动领域国家监督(控制)基本原则》法律第7部分第7条规定,根据措施实施结果制定的法案,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国家监督​​(控制)机构有权全部或部分暂停生产(制造)、产品销售、工作开展、服务提供,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行政法院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只有根据法院判决,企业才可以全部或部分暂停产品生产(制造)或销售、工作开展或服 泰国电报号码数据 务提供。同时,作出此类决定的前提是确定企业实体履行工作(提供服务)的事实以及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要求的情况。

最高法院在2019年6月26日第819/348/17号案件的决议中也提出了类似的法律结论。

如果企业与国家技术与消防安全并进入法院纠纷程序,则国家技术与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控制措施结果出具的检查报告只是法院在解决纠纷时与其他证据一同评估的证据之一。

在确定检查报告所列违法行为已经消除后再采取应对措施,则失去了立法所确立的作为其实施依据和法律基础的意义。

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多次在作出判决时就形成了存在现实威胁的法律结论,因为停止企业运营是在威胁存在期间的极端必要性,而不是事后措施,因为这种措施不是惩罚,而是预防措施。 (最高法院 2019 年 5 月 28 日第 819/1850/17 号决议)。

采取适当措施是为了消除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对人民生命和/或健康的真正威胁(乌克兰《关于经济活动领域国家监督(控制)基本原则的法律》第5部分第4条),在已发现的违法行为消除后,其应用就失去了立法作为应用基础和法律依据所规定的意义。

最高法院 2019 年 8 月 21 日第 820/2667/16 号案件的决议和 2018 年 9 月 18 日第 826/12258/14 号案件的决议也规定了类似的法律立场。

因此,监督机构声称,消除违规行为的唯一适当证据是记录没有违反消防和技术安全规则和规定的检查报告,这是没有根据的。最高法院也表达了类似的法律立场,特别是在 2019 年 9 月 19 日的决议(案件编号 826/19328/16)中。